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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 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目 录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章代 理 第二节监 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三章法 人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 19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2 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等。 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 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 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 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 一律平等。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在。 自愿原则,按照自已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 事法律关系。 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已的劳动收 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 人。 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 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 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 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 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序良俗。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 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 的,依照其规定。 行为。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已行为的成年人为 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 的,依照其规定。 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已行为 第二章自然人 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已行为的成年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 事义务。 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 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 —19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2 行为。 序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一)配偶; 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二)父母、子女;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 (三)其他近亲属; 已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 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 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 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 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 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护人的真实意愿。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 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 等。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 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 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 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 第二节监护 指定监护人。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 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赠养、扶助和保护的义 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务。 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 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二)兄、姐; 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村民委员会担任。 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 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 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已的监 —19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2 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 政部门等。 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 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赠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 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 律保护。 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 务。 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 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 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 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 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 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 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 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 终止: 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 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能力; 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监护人不得干涉。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 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 形。 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 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 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 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 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人。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 他行为的。 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 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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