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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第一章总则 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 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 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制定本条例。 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 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 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 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 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及其衍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场所和生存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 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 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 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 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 因误人港湾、河汉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 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 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 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 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 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 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死亡的水 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 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 无条件放生。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条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 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 151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 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人享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重点保护 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 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 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 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 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规定。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 第三章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 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 水生野生动物。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 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 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 (二)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 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 调查,必须捕捉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 许捕捉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 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 得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 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 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 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 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 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 不当的; (三)根据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 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氮(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的。 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 第十五条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 ()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 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 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 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捕捉作业完成后,应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 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 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 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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