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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1997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15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 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成。 第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 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 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一)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二)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四)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五)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第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2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 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财政部副部长一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 金融专家一人。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 员。 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 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第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3籍; (二)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具有宏观经济、货币、银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 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金融专家除应当符合本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研究工作 10年 以上; (二)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 第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行长以及金融专家,任期 2年。 第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免去其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 务: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 (三)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 的。 第十二条 更换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依照本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货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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