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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1990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以下简称 《邮政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以下简称邮电部 )是国 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以下简称邮电管理 局)是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第三条 市、县邮电局 (含邮政局,下同 )是全民所有制 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 (以下简称邮政企业 ),经邮电管 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邮电支局、邮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是办理邮政业 务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邮亭、邮政报刊亭等是 邮政企业的服务点。 邮电代办所视同邮政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2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 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 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 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第五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 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 第六条 凡使用我国邮政业务的一切单位或者个人统 称邮政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 第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 、 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 邮件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 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 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检查、扣留。 第八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 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 储蓄存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 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3邮件、汇款、储蓄存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 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 理交接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 与案件无关的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应当及时退还邮政 企业。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在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 成丢失、损毁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 察机关负责赔偿。 第九条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 没收国内邮件、汇 款、储蓄存款时,必须出具法律 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级 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没收进出口国际邮 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定,并办理手续。 第十条 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收集、调取证据、 查阅邮政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政企业所在地的公安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 面证 明,并开列邮件具体节目,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 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从事下列行为妨害 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损坏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门 前或者出入通道设摊、堆 物,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三)在办理邮政业务的 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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