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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 船舶管理规则 (国务院批准一九七九年九月十八日交通部发布)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维持港口和沿海水域的秩 序,保证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以下 简称船舶)应遵守本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关法令、规 章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置在港口的港务监督认为有必 要对船舶进行检查时,船舶应接受检查。 本规则所称沿海水域是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领海 以及国家规定的管辖水域。 270 第一章进出港和航行 第三条 特殊情况,需临时进港或返航,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报告。 第四条 颁发的《海港引航工作规定》办理。 第五条 第六条 监督报告。 第七条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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