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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2〕15号 为依法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 , 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 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海域内 , 因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而提起的民事公 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条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 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当由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 1理权的部门,在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海洋自然资 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海洋生态、海 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可以告知行使海洋环境监督 管理权的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二条提起诉讼。在有关部门仍不提 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就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 , 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 理。 第四条 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涉 嫌犯罪的,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有另行提起海 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 以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单独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破坏海洋生态、 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 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 侵害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被诉行政 2机关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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