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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 批复》已于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201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6〕1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请示》 (京高法〔2016〕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同 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 取诉讼费用。 二、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 法》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 担保。 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人身安全 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 。 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 - 1 -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 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 , 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 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 情况决定。 四、关于复议问题。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 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 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 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 此复。 - 2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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