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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3.160 CCSA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4641—2024 警用车辆产品分类及型号编制规则 Classificationandtypecodingrulesforpolicevehicles 2024-09-29发布 2025-04-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6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武汉)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非、胡钢、尤会龙、冯会健。 ⅠGB/T44641—2024 警用车辆产品分类及型号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警用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车辆分类和型号编制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警用车辆的分类和型号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3730.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 第1部分:类型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GB/T373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警用车辆 policevehicle 配置车载警用装备,车身涂装警车外观制式标志,用于警察现场处置、特种勤务、警务保障及执行其 他任务的机动车。 3.2 现场处置类警用车 policevehicleforon-sitedisposal 配备警用装备或设备,用于警察执行现场处置任务的机动车。 3.3 特种勤务类警用车 policevehicleforspecialduty 配备勤务设备或设施,用于警察执行特种勤务任务的机动车。 3.4 警务保障类警用车 policevehicleforpolicesecurity 配备保障装备或设备,用于警察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机动车。 4 车辆分类 4.1 警用车辆按照机动车类型分为警用专用汽车、警用专用挂车和警用摩托车。 4.2 警用车辆按照用途分为现场处置类警用车、特种勤务类警用车、警务保障类警用车。 1GB/T44641—2024 5 型号编制规则 5.1 警用专用汽车和警用专用挂车型号编制规则 5.1.1 型号构成 警用专用汽车和警用专用挂车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结构特 征代号、用途特征代号、功能特征代号和企业自定义代号组成。 注:□———用汉语拼音大写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汉语拼音大写字母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均可。 示例:××公司生产的属于警用专用汽车的警用指挥车,企业名称代号为AB,总质量为4000kg,产品序号为 “0”,结构为箱式,企业自定代号为“1”,表示为AB5040XJYZH1。 5.1.2 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到三位汉语拼音大写字母表示。 5.1.3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警用专用汽车用“5”表示,警用专用挂车用“9”表示。 5.1.4 主参数代号 主参数代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为以吨(t)为单位的车辆的总质量。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 时,前参数值以“0”占位。主参数的数字修约应符合GB/T8170的规定。 5.1.5 产品序号 产品序号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0、1、2……依次使用。 5.1.6 结构特征代号 警用专用汽车和警用专用挂车应根据实际载货部位结构选择结构特征代号,用一位汉语拼音大写 字母表示,见表1。 2GB/T44641—2024 表1 结构特征代号 载货部位结构厢式结构罐式结构仓栅式结构侧帘式结构举升自卸结构起重举升结构特种结构 结构特征代号 X G C L Z J T 5.1.7 用途特征代号 警用专用汽车和警用专用挂车用途特征代号用“警用”的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JY”表示。 5.1.8 功能特征代号 警用专用汽车和警用专用挂车的功能特征代号用两位汉语拼音大写字母表示,由功能特征中具有 代表性汉字的两位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组成。对于字母重复的应取其他两位汉语拼音字母,但不应 采用“I”和“O”。常用警用专用汽车和警用专用挂车功能特征代号见附录A。 5.1.9 企业自定义代号 企业自定义代号由企业自定,同一种汽车结构略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汽油、柴油、发动机、轴 距、驾驶室等),可用汉语拼音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可由企业自定。 5.2 警用摩托车型号编制规则 5.2.1 型号构成 警用摩托车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规格代号、类型代号、设计序号和企业自定义代号组成。 注:□———用汉语拼音大写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示例1:××公司生产的属于警用摩托车的边三轮摩托车,企业名称代号为AB,发动机名义排量为600mL,设计序 号为“2”,企业自定义代号为“C”,表示为AB600BJ-2C。 示例2:××公司生产的属于警用摩托车的两轮摩托车,企业名称代号为AB,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为800W,设计序 号为“1”,企业自定义代号为“F”,表示为AB800DJ-F。 5.2.2 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位或三位汉语拼音大写字母表示。 5.2.3 规格代号 规格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警用摩托车用以毫升(mL)为单位的发动机名义排量的数值表示。发动机名义排量见表2,实 际排量在相邻两个名义排量之间的,应选择与实际排量接近的作为名义排量。 b) 警用电动摩托车用以瓦(W)为单位的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数值表示。 3GB/T44641—2024 表2 发动机名义排量 单位为毫升 发动机实际排量 发动机名义排量 <50 按实际排量的整数表示 50~120050、60、70、80、90、100、110、125、150、175、200、 400、500、600、650、700、750、800、900、1000、1100、1200 >1200 按实际排量表示 5.2.4 类型代号 警用摩托车类型代号由种类代号和车型代号组成。种类代号用种类名称中具有代表性汉字的汉语 拼音首位大写字母表示,车型代号为警用摩托车用途特征代号“警用”的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JY”表 示,见表3。警用电动摩托车在类型代号前加“D”。 表3 类型代号 种类 车型 名称(L类)a代号 名称 代号类型代号 两轮摩托车 (L3类)Lb警用两轮 JY JY 边三轮摩托车 (L4类)B 警用边三轮 JY BJY 正三轮摩托车 (L5类)Z 警用正三轮 JY ZJY aL类车按GB/T15089分类。 b当种类代号为L时应省略。 5.2.5 设计序号 设计序号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采用阿拉伯数字1、2、3……依次表示产品的设计顺序,当设计序 号为1时应省略。 5.2.6 企业自定义代号 企业自定义代号由汉语拼音大写字母表示,位数由企业自定。 4GB/T4464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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