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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章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公布自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对本 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合法权益的保 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 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 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第四条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 - 1 - 教育部发布 教育部规章 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 特点;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 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措施、服务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 作的支持、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一般保护 第六条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 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 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第七条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 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 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 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猎施,不得 - 2 - 教育部发布 教育部规章 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 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第九条学校应当尊童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童学生名 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 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 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第十条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 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学校在奖励、资助、审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 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 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 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网络通讯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 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 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 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适当方式 - 3 - 教育部发布 教育部规章 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 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 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 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辙学。 第十二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 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 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 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辙学或者休学、 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辙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 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 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 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 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 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 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4 - 教育部发布 教育部规章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 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实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 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第十五条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 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 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 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 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 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 的原则作出决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 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 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冉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章专项保护 -5- 教育部发布 教育部规章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 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 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 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 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 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 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 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 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并且应当根据情况给 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 止: (一)殴打、脚踢、掌捆、抓、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 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 犯他人人格尊严; -6- 教育部发布 教育部规章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 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诞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 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 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 成欺凌。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 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 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 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 告。 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 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 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 - 7 - 教育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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