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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200.10 X 14 备案号: 贵 州 省 食 品 工 业 协 会 团 体 标 准T/GZSX T/GZSX 015—2017 食用调味油 Edible flavoring oil 2017 -10-10发布 2017 -10-30实施 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 发布 T/GZSX 015—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给出的规 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 本标准由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提出 。 本标准由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 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州味美食品工业 有限公司、贵州玄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贞丰县顶罈椒业有限公司 、修文县陈章旗油脂有限公司 、贵州青山不老木姜油厂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寻思颖、廖妍俨、陈汀、田志强、韩志平、黄卫红、孙棣、龙四红、 舒梅宝、冯梅、杨春富、陆龙发、姚文权、胡涛、陈章岐、陈永、闵芳卿、王黔林、张明昶、 廖金玉、黄家瑞、李丽。 T/GZSX 015—2017 1 食用调味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的术语和定义 、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 、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内生产的食用调味 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族和 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 (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8233 芝麻油 DBS52/ 013 食品安全 地方标准贵州辣椒干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监总局 (2005)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T/GZSX 015—2017 2 3.1 食用调味油 以食用植物油为原料 ,从食用植物或植物籽粒中提取 呈香呈味物质混溶于 食用植物油中的 调味品。本标准中的食用调味油分为 :香辛料调味油 (包括辣椒调味油 、花椒调味油 、木姜子 调味油、姜蒜葱调味油 等)、芝麻调味油、花椒油、其他调味油 (如鸡枞菌调味油等 )。 3.1.1 香辛料调味油 以辣椒干 、花椒、木姜子(山苍子)、生姜(干姜)、大蒜、葱等一种或几种植物香料 为 主要调味原料 ,经萃取或 蒸馏提取后 ,用食用植物油配制 加工而成 ;或直接用食用植物油浸提 后加工而成 ,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调味油 。 3.1.2 芝麻调味油 以芝麻油为主要调味原料 ,添加其他 食用植物油 等混合配制加工而成 的食用调味油。 3.1.3 花椒油 以花椒为主要调味原料 ,通过萃取或蒸馏或压榨等工艺提取 后,用食用植物油 进行调配 加 工而成。其浓度高于 本标准 3.1.1中的花椒调味油 ,适用于食品生产 、餐饮加工使用的 食用调味 油。 3.1.4 其他调味 油 除以上 3.1.1 ~3.1.3以外且符合3.1定义的食用调味油。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 GB 2716以及相应的食用植物油的产品标准的规定 。 4.1.2 香辛料 应符合 GB/T 15691 或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 。 4.1.3干辣椒 应符合DBS52/013 或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 。 4.1.4芝麻油 T/GZSX 015—2017 3 应符合 GB/T 8233及GB 2716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色泽 GB/T 5009.37 气味、滋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香味 ,无异味 透明度 透明或半透明 ,允许有微量沉淀a,无外来杂质 a注:当温度低于 10℃以下时,允许出现絮状物和明显的沉淀物质 。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香辛料调味油 、芝麻调味 油、其他调味油 花椒油 水分/(%) ≤ 0.8 4.0 GB 5009.3a 酸价(KOH)/(mg/g) ≤ 4.0 --- GB 5009.229 过氧化值 /(g/100g) ≤ 0.25 GB 5009.227 总砷(以As计)/(mg/kg) ≤ 0.1 GB5009.11 铅(以Pb)计/(mg/kg) ≤ 0.1 GB5009.12 黄曲霉毒素 B1/(µg/kg) ≤ 10 GB 5009.22 苯并(a)芘/(µg/kg) ≤ 10 GB 5009.27 a注:花椒油、花椒调味油、木姜子调味油中水分测定按 GB 5009.3 第三法(蒸馏法),其余水分的测定按 GB 5009.3第一法(直接干燥法 )。 4.4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2763的规定。 4.5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4.6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276 1的规定。 T/GZSX 015—2017 4 4.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2760的规定。 4.8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 国家质监总局 (2005)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 规定;检验按JJF 1070 的规定进行 。 4.9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投料 、同一班次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 取900mL/g(不少于 3个独立包装 )样品。将样品分为 2份,其中 2/3作为检验样品 ,1/3作为备检样品 。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 应逐批进行 ,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感官、净含量、水分、酸价、过氧化值 。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 项目应包括本标准 4.2~4.8项目。 5.3.2.2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 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 ; b)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c)停产 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 e)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 5.4 判定 5.4.1 出厂检验 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 ,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 5.4.2 在受检样品中 ,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 ,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 合格项的复检 , 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 。 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T/GZSX 015—2017 5 6.1 标签 6.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 6.1.2使用转基因 产品为生产原料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进行标注 。 6.1.3散装产品的盛装物上均应附有标识 ,且应标明 :产品名称 、制造者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 准号、生产日期 、保质期。 6.1.4执行本标准 “花椒油”的产品,标签需注明 “适用于食品生产 、餐饮加工使用 ”的字样。 6.1.5执行本标准 “芝麻调味油 ”的产品,标签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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