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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发布,根据商务部令2016 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和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 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 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 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 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 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1 - 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 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 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 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 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 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 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 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 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 《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 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 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 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 - 2 -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改)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 的上述材料之白起5白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 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 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 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 记表》在30白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 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 《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 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 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 - 3 - 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 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 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 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 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 理备案登记。 第干一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 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 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 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第十三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 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 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 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 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 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 4 -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 年7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 规章。 -5 -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 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 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 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 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 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 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 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芦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 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 - 6 - 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 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 分销业务”。 表格下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7- 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 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 分销业务”。 表格下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7- 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 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 分销业务”。 表格下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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