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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 (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 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面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 争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 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将上海建设成为创新 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生态优良的 综合性、开放型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科技 创新重要策源地、自主创新战略高地和全球创新网络重要枢 纽,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坚持深化体 制机制改革,以制度创新推进保障科技创新;坚持面尚科学 前沼,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坚持需求导尚和产业化方尚,围 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坚持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充分 -1 - 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坚持全球视野,以开放引领创新;坚 持科技创新服务民生改善,服务超大城市治理。 第五条本市建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制,根 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统筹协 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 作的领导,设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统筹协调科技 创新中心建设的推进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做好本 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市科技创新 中心建设的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综合政策制定、重大投资以 及区域联动等工作。 市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 科技成果转化与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推进本市创新体系建 设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本市高等院校培养创新人才、提升 创新能力,推动高等院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联 动。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本市产业技术创新,推动新 兴产业发展,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市商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卫生健 -2 - 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司法 行政、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共 同推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 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 划应当明确推进建设的战略部署、阶段自标以及具体的工作 措施和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开展科技创新 中心建设相关工作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纳入本区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整体布局重大战略项目、 重大基础工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根据区域定位及其发展 优势,完善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城市空间布局。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加大财政科技投入, 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 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优化完善经费投入 和使用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统筹与联动管 理,优化整合财政科技投入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统一的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和信息 公开平台,实施科技投入绩效评价,接受公众监督和审计监 督。 第九条本市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科技 -3 - 创新交流合作,营造有利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良好环境, 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本市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要求, 建立协调合作机制,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加强与国内其他 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的户泛合作与协同发展。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 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情况以及阶段目 标实现情况。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发 布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情况报告,公布创新主体、创新人 才、创新能力、创新生态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章‧创新主体建设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 创新主体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 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 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实施高新 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日、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方式,对 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 4 - 本市通过优化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安排专项资金、完善 政府采购政策等方式,推动开展科技创新的中小企业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 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科技创新考 核的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 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十三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 他从事科研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科研事业单位),可 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扩大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 审、新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设备采购、成果处置 等方面的自主权。 科研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项目经费,在纳入 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 同约定的方式使用。 各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在本区或者本系统统筹使用 事业编制,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引进优秀科技创新人才。 第十四条本市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 管理机制现代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市、区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创新经费支持和管理 方式。 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审请登记并适当 放宽国有资产份额的比例要求;可以在项目审报、职称评审、 -5- 人才培养等方面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政策;可以通过引!入 社会资本、员工持股等方式,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第十五条支持拥有科技创新成果的个人和团队创新 创业,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为产品或者服务。鼓励孵化器、众 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为个人和团队提供研发场地、 设施以及创业辅导、市场推广等服务。鼓励老旧商业设施、 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转型为创新创业载体。 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利 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科技创新成果在职创办企业。在职 创办企业的具体条件和权利义务,由单位规定或者与专业技 术人员约定。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科技服务机构, 通过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引导科技服务机构为各类创新主体 服务。 鼓励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为 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 认证认可、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七条鼓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相关规 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活动。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在学术交流合作、科学普及、 科研人员自律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 极作用。 -6- 第十八条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加强协同创新,在前科 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推动形成 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发挥各类创新联盟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标准制 定、产业规划与技术路线图编制、专利共享和成果转化等方 面的作用,培育集群竞争优势。 第三章‧创新能力建设 第干九条本市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面尚国民经济主战场,完善科学研究布局,优化科学研究政 策导尚、发展机制和环境条件,提高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科研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 原始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鼓 励企业和科研事业单位等共建研发机构和联合实验室,开展 面行业共性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开展重点领 域的技术创新规划布局,突出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 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系统推进本市技术创新工 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 技术创新体系。 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创新发展规划,自主开展技 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应用。 -7 - 第二十一条本市建立健全激励创新的项目管理机制。 自由探索类研究项目,项自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开放竞争方式 遵选研究人员和团队:自标导向类研究项自,项自主管部门 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担主体;可能产生颠覆性创新 成果但意见分歧较大的非共识项自,项自主管部门可以采用 定向委托的方式予以支持。 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自,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和本市有关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第二十二条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和科技、经济社会 发展重大需求,实施重大战略项目、重大基础工程,建设重 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 创新突破。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科学 技术等部门,组织制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推进实 施。市发展改革、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方案。 市规划资源、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保障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创新中心 建设推进机构、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 引进培养、项目资助以及运行机制创新等方面,对国家实验 室的培育、建设和运营予以支持。 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 -8- 中心建设,建立与其发展特点相适应的遵选机制、评价标准 和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市科学技术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会同相关部门、地区协同推动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 开展产业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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