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01 CCS A 20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2070.3—202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 3 部分:调解规范 People's mediation in medical disputes Part 3:Regulation of mediation 2021-01-25 发布 2021-02-2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2070.3—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DB15/T 2070 -202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结构共分为五部分: —— 第1部分:总则; —— 第2部分:机构建设规范; —— 第3部分:调解规范; —— 第4部分:评鉴流程规范; —— 第5部分:服务质量与评价规范。 本文件为DB15/T 2070-2021的第3部分。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呼和 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 保健医院、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莉、门德巴雅尔、黄利军、赵杰华、乌兰、李朝辉、张鹏飞、刘院君、陈建 斌、李存亮、贾彦飞、刘捷、李红军、王云飞。 I DB15/T 2070.3—202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 3 部分:调解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医疗纠纷调解流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调解纪律、调解要求、 应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调解工作。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医疗纠纷调解流程 4.1 申请调解 4.1.1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报案,提出口头或书面调解申请。 4.1.2 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详细记录纠纷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伤情况以及当事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接到调解申请后应于 30 分钟内报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 4.1.3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应于 30 分钟内指派调解员介入。 4.1.4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当事人 申请调解。 4.2 调解员介入 4.2.1 调解员接到指令后应于 30 分钟内与当事人联系,需要进行现场处置的,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向当事人亮明身份、安抚当事人情绪,协助相关部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劝导当事人通过合 法途径解决纠纷,说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化解纠纷的优势以及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 程序和流程;如实记录当事人相关诉求、解释和陈述。不需要进行现场处置的,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调 解流程、相应权利义务以及提交相关申请、证据材料的要求和时限。 4.2.2 患者死亡的,告知其亲属关于尸体停放、尸检时限要求与程序等相关法律规定。 4.2.3 引导双方将纠纷转移到专门场所进行调解。 4.2.4 需要封存相关证据的,应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4.2.5 纠纷现场发生医闹行为或可能发生医闹行为的,应第一时间上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 人。 4.3 突发事件处理 1 DB15/T 2070.3—2021 4.3.1 纠纷现场或调解过程中如发生过激行为,并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调解 员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报告。 4.3.2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4.4 受理 4.4.1 由当事人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的,符合受理范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 员会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受理调解,指派两名以上的调解员参加调解,或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两名以上的调 解员参加调解,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限和要求。 4.4.2 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且符合受理范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 3 个工 作日内受理调解,指派两名以上的调解员参加调解,或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两名以上的调解员参加调解,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限和要求。 4.4.3 不符合受理范围的纠纷案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应向告知当事人说明原因, 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4.3.1 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调解员回避,调解员也可以自行回避,调解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回避: a) b) c) 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4.5 调解准备 4.5.1 告知当事人调解的依据、原则、机构的性质,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4.5.2 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调解员应认真审查,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4.5.3 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调解员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漏、丢失等情况,调解员承担相应责任。 4.6 调查核实 4.6.1 调解员应在调解前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向当事人询问医疗纠纷事实、经过和双方的认 知与诉求,并如实记录,经核实无误后签字、按手印确认。 4.6.2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解员可就医疗纠纷有关事项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如实记录。 4.7 启动鉴定机制 4.7.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根据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 选取专家。 4.7.2 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也可以经当事人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4.7.3 需要咨询专家或鉴定的,应告知当事人相关流程和要求。 4.7.4 如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再次鉴定。 4.8 纠纷调解 4.8.1 调解主持人根据案情制定调解方案。 4.8.2 召开调解会: a) 宣读调解纪律、告知调解员回避情形; b) 患方陈述纠纷成因、过程、诉求; c) 医方陈述诊疗经过,并就患方提出的疑问进行答辩和说明; 2 DB15/T 2070.3—2021 d) 调解员总结双方争议焦点,提出调解方案,依法依规进行调解。 4.8.3 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医疗纠纷,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公平、公正地 予以调解。 4.8.4 经鉴定的医疗纠纷,调解员应参考鉴定结论,依法公平、公正地予以调解。 4.8.5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调解过程中,通知承保机构列 席;承保机构未列席的,不影响调解进行。 4.8.6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 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 为调解不成。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4.9 调解结束 4.9.1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当 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4.9.2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9.3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医 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告知承保机构按约定完成理赔工作。 4.9.4 对调解不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终止调解,出具终止调解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4.10 结案归档 4.10.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完毕的纠纷案件资料,应及时归档立卷;调解档案应包括调解 申请书、纠纷登记表、调解笔录、调查笔录、专家咨询意见书、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 回访记录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声像等资料。 4.10.2 调解员对承办的案件,在调解结束后应认真整理案卷资料,将完整、规范的案卷资料一次性移 交档案管理员装订归档。 4.10.3 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5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5.1 当事人权利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申请调解、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就纠纷事实进行陈述,自主表达意愿。 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选择或接受调解员及申请调解员回避。 认为调查、调解材料有误,应及时补正。 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5.2 当事人的义务 5.2.1 按时参加调解,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在预定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医疗纠纷人民调 解委员会,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5.2.2 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5.2.3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3 DB15/T 2070.3—2021 5.2.4 5.2.5 5.2.6 5.2.7 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调解员,听从调解员指导与安排。 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对调解过程及签署的调解协议等全部内容保密。 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约定义务。 6 调解纪律 6.1 当事人及参与人应遵守调解秩序,不准许将通讯工具或其他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的设施、设备带 入调解室,应将其存放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设置的箱柜中。 6.2 酒后不准许参加调解,调解过程中不应吸烟、不应中途退场、不应当众喧哗、不应无理取闹、不应 随意走动,不应随意进出调解室,不应随意损毁调解文书材料、公私物品以及其他妨碍、扰乱正常调解 秩序。 6.3 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应打断对方发言,不应使用攻击性、侮辱性语言,不应以暴力、恐吓等方式 阻碍、威胁调解员或另一方当事人。 6.4 对有上述行为的调解参与人,调解员应及时制止,当事人不听劝阻的,可以暂停调解。 6.5 对违反《治安处罚法》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7 调解要求 7.1 正式召开调解会前,当事人应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全部病历资料、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陈述及答辩等材料,以备调解员掌握纠纷经过事实,掌握当事人争议焦点。 7.2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分别向各当事人了解事实经过,并根据纠纷案 件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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