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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1999年1 1月2 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 据2004年9月2 4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 海 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 的决定》修 正 2013年9月2 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 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及燃气燃烧器 具的生产、销售,适用本条例。 第 三 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 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能源、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燃气管 理工作。 第 四 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 的原则。 第 五 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发展纳入城乡规划及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 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 六 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 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 七 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 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 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 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 全保障措施等。 第 八 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 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 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 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高速公路 沿线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事 先 征求省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竣工后,建设 单位应当依法组织 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 曰起 1 5日内,将 竣工验收情况 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 九 条 燃气工程的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 由相应资质等级的 勘察设计、施 工和监理 单位承担 。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 设计、施工和监理 任务。 第 十 条 在燃气管 网覆盖范围内的高 层民用建筑应当釆用管网管道供气, 在燃气管 网覆盖范围外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釆用独立的管道供气。 管道燃气应当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 验收。 第 十 一 条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燃气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燃气发展 规划, 制定燃气 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协 调燃气供应企业 落实 燃气年度所需用气量。 本省生产的 优质优价天然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公共服务设施、 天然气汽车等燃气 用气。 第 十 二 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燃气应 急储备制度,组织编 制燃气应 急预案,落实气源, 釆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 急保障能力。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 状况实施 监测、预测和预警。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根据供气规模设 立相应的应急气源储备。 燃气供应企业 因执行燃气应 急预案、启用燃气应 急储备资源所增加的成本费用,政 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因燃气供应企业自 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 三 章 经 营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 性统一经营, 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实行 多家经营,总 量控制。 第 十 四 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 度。从事燃气经营 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 下列条 件: (一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 )有符合国 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 )有固定的经营 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 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 )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 运行、维护和 抢修人员经 专业培 训并考核合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0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 期为5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 期为3 年。有效 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 继续从事燃气经营 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 期满 90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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