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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办法 (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 修正 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997年6月20日江 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 三次修正 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001年12月22日江 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 四次修正 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2011年12月 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第六次修正 ) 1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土地管理, 保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 2落实。 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应当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 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 统一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乡 (镇)的土地 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符合《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 有,国家所有土地以外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条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登记发证,土 地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土地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 府的统一部署,对土地证书进行检验。土地证书不得涂改、伪 造、倒卖、非法印制。土地证书破损的,经审查同意后可以换 发;土地证书灭失的,经公告核实后应当补发。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登记费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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