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 (2004年3月19日互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11 月 26 日青海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能,保障 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包括天然河道、人工河道)管 理范围内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 合的原则,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和防汛方 面的重大问题。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河道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水 保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段)管理工作。 沿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的保护 工作。 县国土资源、交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分工,做好对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安全和防汛抢险的义务。 对在维护河道安全、防汛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或水域的,须先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向有关管 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和从事 有关技术要求,并应事先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应事先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和规划的 意见,并兼顾农业、渔业、林业、生态环境、城镇建设和交通建设的需要。 72 书。 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跨县河道(大通河、湟水)的建设项目,应当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 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单方面不得修建排水、阻水、截水、引 水、蓄水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和其它各类涉河工程。 第十四条确需利用堤身或堤顶兼做公路、乡村道路的,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通车堤段路面分别由县交通部门或乡(镇)、村负责养护,确保原防洪标准 和堤防安全。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河堤两侧 从事经营性采石、挖砂、淘金、取土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水利 水保机构同意并报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凭许可证到 县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7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07上传分享
交流群
  • //public.wenku.github5.com/wodemyapi/22.png
-->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