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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 次修正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三章 户外广告发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 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 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 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彩旗、条幅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   (五)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   (六)在户外发布的其他广告。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专为发布广告而设 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 (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 广告架等物质载体。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容、市政、环保、公安 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 2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或 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清晰、规范、准确。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 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 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合法的费用。 对不能出具省财政部 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行政 收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有 权拒绝。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工商、规划、建设、市 容、市政、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城市户 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 包括广告设 施设置的条 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 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予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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