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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 《红十字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的各级红十字会,是 中国红十字会指导下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 救助团体,为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并依 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 范围和办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滥用红十字标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办事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1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红十字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全省性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可以建 立基层红十字会。 第六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由本人申请,基层红十字会批准,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由单 位申请,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 第八条 省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 展同外国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依照《红十字会法》和本办 法以及红十字会章程履行职责,在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保 障和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 责有关的活动。 第十条 红十字会应当做好救灾的准备工作,根据每年灾情 的预测和实际情况,筹措救灾物资,组织群众参加卫生救护培 训,学习疾病防治知识,进行抗灾救护训练,提高抗灾能力。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对公安、铁路、交通、商业、民航、旅 2游以及采掘、地质勘察等容易发生意外 伤害的单位,重 点进行 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有关单位应当 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参与 输血献血的组织、 宣传工作, 推动无偿献血。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与 教育部门密切配合,根据 青少年 的不同年 龄和知识层次,开展相应的卫生和救护知识 教育,在 校内外开展体 现红十字 精神的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 残、尊师爱幼、助人为 乐等活动。 第十四条 发生自 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当地红十字会应当及 时组织救助,并 报告上一级红十字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公路、铁路、航 运、航空等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对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 和交通工 具,应当 优先放行;执行救助任务的 车(船)免交 路、桥、渡口通行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提供场所、设备等 必要的工作 条件。 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 所在行业和单位应当为其开展 工作提 供方便和适当的经 费支持。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 兴办或者参与 兴办与其 宗旨相符的社会 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应当予以扶持,并按照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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