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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18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30日山西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12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1年3月30日山 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商品房转让 第四章 存量房转让 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 第六章 房屋租赁 第七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1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 转让、抵押、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地产 交易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地 上无建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 门,统一管理市区范围内城市房地产交易工作。 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的管 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交易的 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对新建商 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等实行网上管理 。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 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 称;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由该组织申请,并使用其法 定名称; (四)申请人为共同共有人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 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 形: (一)买卖; (二)互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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