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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4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1年3月 5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根据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 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 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及建制镇。 第三条 城镇建设必须科学规划,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的 原则,并与自治县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1 —环境保护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 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国土资源、卫生、环保等部门,在各 自职责内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按规划进行 建设,遵守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镇基础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编制城镇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发展目 标,体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 第七条 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 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批准的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 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城镇规划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实施旧城改  — 2 —造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施 行。 第十条 需要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 向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应 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临时建设按规定 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半永久 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应及时 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摆摊设点或其它原 因,需要临时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的,使用前应当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 可证。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开发矿产资源、 挖取沙 土、堆渣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 关部门批准。进行上 述活动,不得破坏城镇环境和城镇基础设 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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