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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4年2月20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3月10 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根据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和促进城镇 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 2 —第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建设和管 理并重,因地制宜,完善功能,优化环境,体现民族特点。 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 应,并与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环境保护 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城 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的组织、 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置城镇 建设监察专门机构,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管理、公用事业 、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和城镇规划部门的 部分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环境保护 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城镇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做好城镇 建设监察工作。 第二章 城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县城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 — 3 —市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建 制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 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报送审批县城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 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 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 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镇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 进行局部调整或重大变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及国务院《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城镇建设用地应当纳入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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