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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批准 根据 2015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 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决 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的治 安管理工作: (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性歌舞厅、卡拉 OK厅、迪 — 1 — 吧、夜总会、带歌舞表演的酒吧、电子游戏厅等; (二)公共服务场所:桑拿浴场(中心)、美容美发厅 (廊)、按摩服务店(中心)、茶馆、棋牌室、游乐场、录 像厅、酒吧(不含歌舞表演)、咖啡馆、度假村、网吧等; (三)公共体育场所: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 馆、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健身房、射击场、游泳池、溜冰 场等; (四)其他公共场所:影剧院、集贸市场、汽车客运站 、 证券交易所、音像制品销售租赁店、书刊销售租赁店等; (五)在我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文体、商贸以及庆 典、会展等活动的临时场所(含户外的影视剧拍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应当纳入治安 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单位内部对外营业的,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适用本规定。 旅店业的治安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 理的主管机关。 工商、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环保、卫生、交通、广 播电视、建设、城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 — 2 —施本规定。 第四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应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 公民对公共场所中的 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受法律保 护。 第五条 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 由其所在 地公安派出所 负责。 第六条 公安人员对公共场所 进行治安管理时,应当主动 出示证件。 公共场所内的人员不 得拒绝或阻碍公安人员 依法执行公 务。 公安机关发 现公共场所有不安全 隐患,应当及时 向该公 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 要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对不安全 隐患等问题严重的,应当责 令当场改正或 限期改正。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当 达到下列安全 要求: (一)建 筑物和各项设施符合有关的安全 技术规范,出 入口和疏散通道标志明显,符合安全 要求; (二) 消防设施设 置符合有关 消防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 规定; (三)有 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应付突然停电的应 急设施, 电器设备符合安全 标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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