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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4月2日湖南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的决定》第一 次修正 根据 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湖南省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占用基 本农田,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 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 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 — 1 —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 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发展经济与保护基本农田相结 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 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教育。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 遵守本条例,有义务保护基本农田,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和 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领导,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本 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 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 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布 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下达本省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 标,逐级分解下达到市(州)、县(市)、乡(镇),保持长 期稳定。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 区。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报同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划定的基本 — 2 —农田保护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农村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内 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 数量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占用的审查报批制度,切实控 制基本农田的数量变化,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质量的 管理,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和地力监测,并 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林业、环 境保护、建设、 交通、 计划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加强 协作,相 互配合,共同 做 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重 要职责,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 做好基 本农田到 丘到块、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 立标志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 度。省、 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每两年,县、不设区的市 和市辖区人民政府 每年均应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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