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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7月 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6年11月30日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修订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 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结 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 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 实机构、人员编制,将档案设备设施配置、档案抢救和保护 — 1 — 以及档案馆舍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对档案事业依法实行 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 当加强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规范档案管理工 作,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其档案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其所属机构的档案工 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应当 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团体撤销、合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 动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档案清理、移交等事宜。 第五条 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档案管理机构或者 人员,依法管理本单位档案,为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 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国家综合档 案馆。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集中保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档案和向社会提供政府公开信息。 — 2 —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应当提供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便于公众查阅 。 第七条 设置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八条 档案馆建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馆建筑设计 规范。档案馆周边环境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档案馆和各单位的档案库房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尘 、 防潮、防光、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的条件和设 施,确保档案安全。 档案馆和各单位对霉烂、虫蛀、破损、字迹褪变的档案 , 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 第九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接收 档案,征集有价值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 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利 用馆藏档案资 源,面向社会开展 多种形式的爱国主义和社会 主义等教育。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应当开展 档案统计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统计 资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应当依法保护档案, 维护档 案的真实、完整与安全, 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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