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10 A 9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615—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5 部分:公共供水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art 5: Public water supply 2016 - 02 - 06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12/ 615—2016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 1 5 反恐怖防范目标分类划分 ............................................................ 2 6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 2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 2 8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 4 9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 5 I DB12/ 615—2016 前 言 本标准除表 1、表 2 中规定的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DB12/ 522-2014《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 3 部分:党政机关;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第 5 部分:公共供水; —第 6 部分:电信; —第 7 部分:水利工程; —第 8 部分:燃气供储; —第 9 部分:广电传媒; 本部分为 DB12/ 522-2014 的第 5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部分由天津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反恐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家声、张宝琮、徐颖军、乔焱、马宝龙、孟雷、于兴元、王卫、刘纯祥。 本部分2016年2月首次发布。 II DB12/ 615—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5 部分:公共供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供水场所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防范原则、分类划分、重要部位、 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供水场所反恐怖防范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现有 的公共供水场所应按照本规范改造、完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 522-2014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2/ 522-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供水单位 Public Water Supply Units 通过公共供水场所、设施,专门提供公共供水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二次供水服务的产权单位。 3.2 原水厂 The Original Water 能完成原水供应,出厂原水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并符合水压力要求,能通过厂外原水管 道、原水泵站输送到自来水厂的生产单位。 3.3 自来水厂 Waterworks 能完成水质净化整个过程,出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符合水压力要求,并通过厂外 供水管网、水库泵站、增压泵站输送到用户的生产单位。 3.4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 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1 DB12/ 615—2016 4.1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协同应对、科学处置”的方针。 4.2 公共供水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组织实施反恐怖防范工作,公共供水的行业主管(监管)职 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公安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 公共供水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 反恐怖防范目标分类划分 5.1 根据公共供水单位供水规模(日均供应量),服务人口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社会政治影响等要素,结合天津市范围内公共供水单位的数量、地理位置,对公共供水单位 进行分类划分。 5.2 公共供水单位划分为三类,具体为: a) b) c) Ⅰ类目标:日均供水量在 30 万吨以上或者服务人口 50 万以上的公共供水单位; Ⅱ类目标:日均供水量在 10 万吨以上(不足 30 万吨)或者服务人口 30 万以上(不足 50 万) 的公共供水单位; Ⅲ类目标:日均供水量在 10 万吨以下或者服务人口 10 万以上(不足 30 万)的公共供水单位。 6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计算机房、变配电室、调度室、进水泵房、加药间、送水泵房、清 水池、取水口、区域性加压泵站、二次供水设备间、生产和监控中心,易燃易爆品、剧毒等化学品、放 射性同位素、重要配(耗)件、抢险应急物资集中存放场所,停车库(场)等。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7.1 人防 7.1.1 人防组织 应符合DB12/ 522-2014中 7.1.1要求。 7.1.2 人防配置 7.1.2.1 公共供水单位应根据重要设施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7.1.2.2 监控中心应设专人值守,技防设施应设专人管理,出入口应设置固定岗,水厂厂区、配电间、 进水泵房、加药间、送水泵房、清水池等重要部位应定时巡逻。 7.1.3 人防管理 7.1.3.1 公共供水单位负责人应签订反恐怖防范目标责任书,重点岗位和重要部位的从业人员应签订 相应的反恐怖防范承诺书 7.1.3.2 公共供水单位应建立与公安机关、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 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 7.1.3.3 公共供水单位应建立管网巡护机制,随时监控公共供水设施运行情况。 7.1.3.4 公共供水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1.3.5 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 DB12/ 522-2014 中 7.1.3.3 要求。 2 DB12/ 615—2016 7.1.4 安保力量要求 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DB12/ 522-2014中7.1.4 要求。 7.2 技防 7.2.1 技防组成 公共供水场所技防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停车库管理、电子巡查、公共广播、通 讯来电显示记录、监控中心等系统。 7.2.2 技防配置 公共供水场所技防应按表1的规定配置。 表1 技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配置要求 推荐配置类别 1 自来水厂、原水厂厂区和生产控制室的出入口 2 自来水厂、原水厂的制高点 Ⅲ类 3 原水厂的厂区主要通道、周界 Ⅱ类、Ⅲ类、 4 自来水厂的厂区主要通道、周界 Ⅲ类 5 视频 6 监控 7 高清摄像机 自来水厂加氯(氨)房的出入口 系统 取水口,泵站的出入口、主要通道 8 控制、记录与 显示装置 10 11 入侵探测器 12 14 入侵 报警 监控中心 Ⅲ类 二次供水设备间出入口 泵房出入口 防盗报警控制器 监控中心 16 区域报警联网 监控中心 17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原水厂、自来水厂的监控中心 系统 18 22 Ⅲ类 原水厂、自来水厂及各类泵站的重要部位 15 21 类 Ⅲ类 监控室,原水厂、自来水厂、泵站的生产控制室 20 Ⅰ类、Ⅱ类、Ⅲ 原水厂、自来水厂及各类泵站的周界封闭屏障处 紧急报警装置 19 Ⅲ类 监控中心 9 13 二次供水设备间主要通道、周界 Ⅲ类 监控中心,原水厂、自来水厂的生产控制室、配电房 出入口 控制系统 自来水厂的加氯(氨)房 原水厂、自来水厂的出入口 Ⅱ类、Ⅲ类 自来水厂和原水厂的重要物资仓库的主要出入口、泵站 Ⅱ类、Ⅲ类 二次供水设备间出入口 3 DB12/ 615—2016 表 1 技防配置表(续) 序号 项目 23 停车库管理系统 配置要求 停车库(场) 推荐配置类别 Ⅱ类、Ⅲ类 自来水厂、原水厂的重要物资仓库、泵房、周界屏 24 电子巡查系统 25 障、水池、水库 二次供水设备间 26 公共广播系统 27 通讯来电显示、记录 各区域 服务、咨询电话 注1:表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公共供水单位。 注2:表中推荐类别未提及的,均为强制性要求。 7.2.3 技防要求 公共供水场所技防所采用的设施应符合DB12/522-2014 中7.2.3条的要求。 7.3 物防 7.3.1 物防组成 公共供水场所物防包括实体防护、应急用品、巡防犬。 7.3.2 物防配置 公共供水场所物防应按照表2的规定配置。 表2 物防配置表 序号 1 项目 实体防护 2 3 应急用品 围墙或栅栏 设施 池等重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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