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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收集与运输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 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1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 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 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 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 筹、因地制宜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 制。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分类投放、收集的宣传、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 理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 督促、引导居民和村民主动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 2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邮政管理等部 门,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 圾源头减量、全 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 增强公 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 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 碳生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 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 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 示范 教育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分类投放、 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 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 实践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 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分 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 舆论 监督。 第七条 环境 卫生、物业服务、 快递、包装、再生资源 回收 利用、商业 零售、旅游、 餐饮、住宿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 3业自律,通过制定行业服务规 范等方式,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 作。 第八条 鼓励、 支持生活垃圾管理 领域科技创新,促进 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开发利用,提 高生活垃圾管 理的信息化、 智能化水平。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 行为进行投 诉和举报,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受理和调 查 处理。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涵盖生产、 流通、消费等 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 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 进资源 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一条 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应当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 对限制产品过 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 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 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 易回收利用的 包装物, 优化物品 包装,减 少包装物的 使用。 第十二条 餐饮、娱乐、旅游、住 宿等行业 不得主动向消 费者提供 列入国家限制一次 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 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 性塑料制品。 4鼓励和引导减 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 性塑料制品 推广应用可循环、 易回收、可 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经 营者和单位 食堂应当在用 餐场所的 醒目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 点餐,避免浪费。 餐饮服务经 营者应当提供合理分量 饭菜,增加小份菜品, 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 便利。 第十四条 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 节约使用和重复利 用办公用品,推 广无纸化办公,减 少使用一次 性办公用品。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 企业内部办公场所应当 限制使用一 次性杯具。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 照职责,加强 对果蔬生产基地、农 贸市场、农产品 批发市场、 商场、 超市的管理,推行 净菜上市、 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 (一)可 回收物,是指 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 (二)有害垃圾,是指 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 含汞温度计、药品、杀虫剂、油漆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 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 (三) 厨余垃圾,是指 家庭厨余垃圾、 餐厨垃圾、其 他厨 5余垃圾等 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 (四)其 他垃圾,是指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 厨余垃圾 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 前款标准,因地制宜制定生活 垃圾分类的 具体目录, 并向社会公 布。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 容器应当 标明统一规 范、清晰醒 目的生活垃圾类 别标志,方便群众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合理 布 局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 布。 第十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 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 履 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义务,按照规定的 方式、时间和地点,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至指定地 点或者指定收集 容器、设施。可 回 收物也可以交 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 他回收经营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 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 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混入生 活垃圾。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 企业和道 路、广场、绿地、 公园、机场、 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 严格执 行生活垃圾分类 要求,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在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 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农村居住区建立健全社区、村 党组织 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 6人、业主等共 同参与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机制。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 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 会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 配合做好业主的组织、动员、 宣传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 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 容器的设 置、维护,指导、督促业主 分类投放, 对不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及 时规劝、 制止。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实 行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区制 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单位、 家庭和个人应当将废 旧家具等大件垃 圾投放 至指定收集 点或者预约大 件垃圾收集 企业上门收集。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合理 布局大件垃圾收集 点,建立大 件垃圾预约收集机制,公 开垃圾收集 点信息以及预约服务信息 。 第四章 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二条 城镇生活垃圾 由生活垃圾主管部门、镇人民 政府负责组织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 以通过 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生活垃圾收集、运 输,并向社会公 示。 农村生活垃圾 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 7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对农村生活垃圾 收集、运输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 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人员, 车辆应当密闭、 整洁、完好、防 渗漏,并标明生活垃圾类 别标志; (二)按照生活垃圾类 别、数量、作业 时间等要求,将生 活垃圾运输 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 符合规定的 转运设施, 不得混 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三)及 时清理作业场地、 复位收集 容器,保持生活垃圾 收集、 转运设施和 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 台账,记录 生活垃圾的 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生活垃圾主 管部门 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 现生活垃圾 不符 合分类 要求的,应当 要求相关单位和 个人改正;拒不改正的,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及 时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 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 转运站内产生的 渗滤液,应当集中 收集、 密闭运输至生活垃圾处理 厂或者生活污 水处理厂;就地 预处理 达到排放标准的,可以依法 排入市政污 水管网。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 时 收集、运输 厨余垃圾和其 他垃圾, 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 件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 期收集、运输。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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