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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二 章 未 成 年人 保护 第 三 章 预 防 未 成 年人 犯罪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了 保 障 未 成 年人 合 法 权 益, 有 效 预 防 未 成 年人 违 法 犯罪,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 未 成 年人 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 防 未 成 年人 犯罪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省实 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 条 保护 未 成 年人和 预 防 未 成 年人 犯 罪, 是 国 家 机 关 、 武 装 力量、 政 党 、人民 团 体、 企业 事 业单位 、社会 组织、 城 乡 基层群 众 性 自 治 组织、 未 成 年人的 监 护 人 以 及 其他成 年人的 共 同 责 任。 各 级 人民 政府 、社会、 学 校 和 家 庭 应 当 教 育 和 帮 助 未 成 年人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增 强 自 我 保护 的 意 识 和 能力 ,及 时 消 除 滋 生 未 成 年人 违 法 犯罪 行 为 的 各 种 消 极 因 素, 为 未 成 年人 身 心 健 康 发展 创 造良好 的社会 环境。 第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府 应 当 建 立 未 成 年人 保护 工 作 协 调机制, 统 筹、 协 调、 督 促 和 指 导 有 关 部门 在 各 自 职责 范围内 做 好 未 成 年人 保护 工 作。 协 调机制具 体 工 作 由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府 民 政 部门 承 担。 《海南省 未 成 年人 保护 和 预 防 犯罪 规定 》 已 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 十次会 议于2021 年9 月29 日通过, 现 予 公 布 ,自2021 年11 月1 日 起 施行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9 月30 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3 号 海南省 未 成年 人 保护 和 预 防犯罪规 定 (2021 年9 月29 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报2021·6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府 应 当 建 立预 防 未 成 年人 犯罪 工 作 协 调机制, 组织有 关 部门 实行 预 防 未 成 年人 犯罪 综 合 治理。 协 调机制具 体 工 作 由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府教 育 行 政 部门 承 担。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府 及 其有 关 部门 应 当 加 强 未 成 年人社会 支 持体 系 建 设, 统 筹、 组织 社会 工 作 者 、志 愿 者 参 与 未 成 年人 保护 和 预 防 犯罪 工 作, 采取政府 购买 服 务 等措 施, 培 育、 引 导 和 规范 有 关社会 组织 、社会 工 作 者 参 与 未 成 年人 保护 和 预 防 犯罪 工 作, 积极 开 展 家 庭 教 育 指 导, 为 未 成 年人 提 供 心 理 辅 导 、康 复 救 助、 监 护 及 收 养评 估 、法 律 援 助 等 专 业 服 务 。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府 应 当 建 立 未 成 年人 保护管理 信 息 系统 ,实 现 未 成 年人 保护、 救 助信 息 互联互 通 、 资 源 共 享, 提高 协 作 水 平。 第二 章 未成 年 人 保 护 第 六 条 未 成 年人的 父母 或 者 其他监 护 人 应 当依 法 履 行 监 护 职责, 创 造良好 、和 睦、 文 明的 家 庭 环境, 以健 康的 思想、 文 明的 言 行和 科 学 的 方 法 教 育 和 影响 未 成 年人 。 未 成 年人的 父母 或 者 其他监 护 人 应 当 树 立 正 确 的 家 庭 教 育 理 念 ,自 觉 学习 家 庭 教 育 知 识, 主 动 接 受家 庭 教 育 指 导, 积极 参 加 家 长 学 校、 家 长 课 堂, 提高 家 庭 教 育 的 能力。 第 七 条 未 成 年人的 父母 或 者 其他监 护 人 应 当 尊 重 和 依 法 保护 未 成 年人的 隐 私 权 和 个 人 信 息,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了 解 未 成 年人的 学习、 生 活 和 交 往 情况。 学 校 采 集 学 生个 人 信 息 及 其 家 庭 信 息, 应 当 告 知 学 生 及 其 家 长, 并 对 所 获得 的 信 息 负有 管理、 保 密 义 务, 不 得 毁 弃 以 及 非 法 删除、 泄 露、 公 开、 买卖。 第 八 条 未 成 年人的 父母 或 者 其他监 护 人 以 及 其他成 年人 携 带 未 满 四 周 岁 的 未 成 年人 乘 坐 家 庭 乘 用 车 的, 应 当配备 并 正 确 使 用 儿 童 安 全 座 椅; 携 带 未 满 十二 周 岁 未 成 年人 乘 车 的 , 不 得安排 其 乘坐 在副 驾 驶 座 位。 不 得 将 未 满 十 二 周 岁 的 未 成 年人 单 独 留 在 车 内。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理 部门发 现 有 违 反上 述 规定 行 为 的 , 应 当 责 令 改正。 第 九条 学 校 应 当 按照 国 家 和 本 省的 规定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不 得 随 意 增 减 课 程 和 课 时; 合 理 安排 未 成 年 学 生 在 校 作 息 时 间, 保 障 其 休 息、 娱 乐 时 间, 保 证 未 成 年 学 生 每 天 在 校 期 间 体 育 锻 炼 活 动时 间 不 少 于一 小 时; 不 得 统一 要 求 学 生 在 规定 的 上 课 时 间 前 到 校 参 加 课 程 教 学 活 动。 第 十条 全 面 落 实国 家 关于 减 轻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过 重 学业 负 担 有 关 规定 ,全 面 压 减 学 生作 业总量 和 时 长 , 减 轻 学 生 过 重作 业 负 担。 学 校 应 当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 分 类 明 确学 生 作 业总量。 教 师 应 当 指 导 小 学 生 在 校 内 基 本 完 成 书 面 作 业, 初 中 生 在 校 内 完 成 大 部 分书 面 作 业。 学 校 和 家 长 应 当 引 导 学 生 放学 回 家 后 完 成 剩 余 书 面 作 业 ,进行 必 要 的 课 业学习, 个 别 学 生 经 努 力 仍 完 不 成 书 面 作 业 的, 也 应 当 按 时 就 寝。 第 十一 条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府 应 当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 全 面 规范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校外培训 行 为, 严 格 执 行 校外培训 机构 培训 材料 有 关 管理 办 法, 落 实 培训 内 容 备 案 与 监 督 制 度。 严 禁 超 标 超 前 培训, 严 禁 非 学 科类培训 机构 从 事 学 科 类培训, 严 禁 提 供 境 外 教 育 课 程。 依 法 依 规查 处 超 范围 培训、 培训 质量良 莠 不 齐、 内 容 低 俗 违 法、 盗版 侵 权等 突 出 问题。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府 有 关 部门 不 再 审批新 的 面 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的 学 科类校外培训 机构, 现 有 学 科类培训 机构 统一 登 记 为 非 营 利 性 机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报2021·6不 再 审批新 的 面 向 学 龄 前 儿 童 的 校外培训 机构 和 面 向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的 学 科类校外培训 机构。 校外培训 机构 不 得 占 用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息 日及 寒暑 假 期 组织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学 科 类培训。 线 上 培训 要 注 重保护 学 生 视 力, 严 格 执 行国 家 有 关 课 时 规定。 积极 探索 利 用 人 工 智 能 技术 合 理 控 制 学 生 连 续 线 上 培训 时 间。 第 十二 条 学 校、 幼儿 园 应 当 加 强教 职 员 工 管理。 教 职 员 工 不 得 组织、 介 绍、 诱 导 未 成 年人 参 与 有 偿 课 程 辅 导, 严 禁 教 师 为 未 成 年人 提 供 有 偿 课 程 辅 导。 学 校、 幼儿 园 应 当 每 学期 对教 职 员 工 进行 心 理 健 康 筛 查, 对 不 适 宜 继续从 事 相 应岗 位 的 工 作 人员, 要 及 时 调整 其工 作 岗 位。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幼儿 园 应 当 设立 家 长委 员会,通过开 放 教 学、 联 合 家 访 、召开 家 长会 等 形式, 听 取 家 庭、 未 成 年人的 意见, 改 进和 完 善 教 育、 教 学 方 法。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幼儿 园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管 理制 度, 对 未 成 年人在 校 、在 园 期 间 实行 校 园 封 闭 化管理 ,在主 要 区 域 安 装 视 频 图 像 采 集 装 置, 有 条 件 的 安 装一 键 报 警 系统, 做 好 校 园 安 全 巡 查。 每 所 学 校、 幼儿 园 应 当 至 少 有一 名 专 职 安 全 保 卫 人员 或 者 受 过 专 门 培训 的 安 全 管理 人员; 有 条 件 的 可 以 与 社 区、 家 长 合 作, 建 立 安 全 保 卫 志 愿 者 队伍 ,在 上 下 学时 段 维 护 校 门 口 秩序。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府教 育 行 政 部门 应 当 监 督、 指 导 学 校、 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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