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9 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五章 创新推动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九章 监督检查─ 1 ─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 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 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 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 第三条 本省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 坚持 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强化财税支持、 融 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推动、服务保障、权益保护,对中小 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和精准服务力度 , 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 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 导,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 2 ─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本省中小企业促进工 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 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 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 门,在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 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生态环境、商务、 政务服务管理、 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融入、服 务国家战略,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 发展,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中小企业在细分 市场领域的竞争力,推动中小企业做优做强,培育更多具有行 业领先地位、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第七条 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 求,为中小企业创业 创新、开拓市场、规 范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犯。─ 3 ─ 中小企业应当合法经营, 诚实守信,履行环境保护、安全 生产等法定义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在本级财 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 项资金 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 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 方式,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 体系 建设和市场开拓等,资金管理 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其 他相关专 项资金,应当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主要用于中小企业,重 点 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以 及循环经济、 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等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中 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 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 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创业 投资引导基金, 应当引导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本地区─ 4 ─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 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 涉企行政 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落实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行政 事业 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 缓征、减征、免 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 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奖励、增信、贴息等措 施,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 贷支持, 创新开发符合中小企业特 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中小企业 获得信贷的便利化水平,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 托公共信用信 息服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 台、企业征信服务平台等为中小 企业提供融资撮合以及征信、信用服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 贷风险补偿资─ 5 ─ 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小型微型企业 转贷服务基金以及小型微型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等。 第十六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 求推进普惠金 融发展,落实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 差异化监管政 策,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信 贷产品和服务,加强 对中小企业普惠金融业务投放的监测评价,提高中小企业不良 贷款容忍度,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降低中小企业综合 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 水平。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发挥服务实 体经济功能,为 中小企业提供普惠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 等建立单独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考核激励机制。推动建立和 完 善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 点的授信制度,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 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规模和首贷户覆盖面。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对中小企业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 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科 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对市场前景好、经 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注重中小企业正常生 产经营 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审核,将中小企业实际生 产经营情况、企 业资信作为授信主要依据。─ 6 ─中小企业应当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区分企业法 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中小企业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等条件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 在贷款审批条件之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要求该企业法定 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近亲属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债权、股债结 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小 型微型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 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 构和地方金融 组织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 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 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 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和大型企业应当 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 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 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为中小企业提 供以知识产权 股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财产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 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安排资金用于为中小企业提 供 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提高─ 7 ─ 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稳健可持续经营的基础 上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提升风险容忍度,扩大业务规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 需要,按照规定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的资本金。 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应当推广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 险比例分担业务模式,为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 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 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 担保业务,共享风险补偿和担 保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 需求的保险产 品,提高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 完善创业扶 持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创业 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加强创业服 务,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 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创业指导,为创业人员提 供有关─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1-09-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1-09-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1-09-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1-09-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0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