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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 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 的决 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 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 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增强 监督实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结合本省实际,作 如下决定: 一、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 按照省委关于 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要求, 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 情况,坚持依法监督、 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 全覆盖,坚持 目2标导向、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 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 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 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 式。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 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 体实施。 二、本决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 理情况。 本决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 资人职责、所有者职责和管理监督职责的省内、 省外和境外全部 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 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 三、 省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 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在每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 , 届末年份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 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 就下列四类专项报 告中的一项进行口头报告: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3(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四、综合报告应当全面、 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 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 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推进国有 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行政事业性国 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 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 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 突出问题,加强国 有资产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 流失等情况。 五、 省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确定的 年度专项报告安排进行报告。 四类 专项报告应当根据不同类 别国 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 容突 出报告重点, 反映相应类 别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管理 成效、 相 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重点是:总体资产 负债、 所有者 权益和与 上年度同期变化情况 , 国有资本 投向、 布局、 结构调整和 保值增值情况,推进国有企业 混合所有制改革、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 现代企业制度,国有 资产监管,国有资产 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 投资形成的资产, 省属重点骨干、省属骨干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 企业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履行社会责任 ,防范化解企业风险等情况;4(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重点是:总体 资产负债、 所有者 权益和与 上年度同期变化情况,国有资本 投向、 布局和保 值增值情况,深化金融改革 ,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 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 投资形成的资产,省级重点国有 金融 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服务实体经 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情况;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重点是:资 产负债总量、 变动和分布 ,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 、 使用、 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 (四)国有自然资源 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重点是:自然 资源总量,优化国 土空间开发格局、 改善 生态环境质量、 推进 生 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 设,矿山和地下水等自然资源保 护与利用,国有自然资源有 偿使用及收益收 缴等情况。 对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事 项,省人民政府 及相关部 门应当予以报告。 六、省人民政府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 系,作为报告的重 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 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 反映国有资产的规 模、 结构、 分布等 存量情况和配置、 使用、 处置、 收益等变动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国 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 细化到行业,省本级国5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 门和单位编列。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范国有资产会计 处理,落实国 家相关统计调查制度。 加 快编制政府资产 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 然资源资产 负债表。 加强以 权责发生制为基 础的政府综合 财务报 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 衔接。 七、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 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 评价指标体 系,全面、 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 成效。企 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 评价指标主 要包括国有资本保 值增值及收益、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国有 资本布局结构优化、 国有资本 服务于国家 战略目标等。 行政事业 性国有资产的 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科学规范配置、 推进基本 公共服 务均等化、推动 创新发展、节约高效使用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保护 生态环境、保 障国家安全等。 八、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 门按照党中央、 省委要求,深入推进 国有资产审计全覆盖,按照 真实、 合法、 效益 原则,依据法定职 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 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 为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省本级 预算执行和其 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的 子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对 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中 存在的重大问题, 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 门对相关 单位实施专项审计,6并对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九、 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 组织 开展专题调查 研究,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 省人大代表和专家 学者参与。专题调 研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 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 评价指标体 系,突出贯彻落实党中央 和省委决策部署情况、 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情况, 兼顾经济效益与 社会效益、 价值管理与实 物管理,运用有关 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 产管理 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 评估机制。 省人大有关专 门委员会 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 况报告的 初步审议职责。 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举行二十日前,由 省人大 财政经济委员会 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 门委员会 开展初步 审议,提出 初步审议 意见。 省人民政府根据 初步审议 意见对报告 修改完善 后,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举行十日 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 。 省人大常委会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 的具体工作, 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 门委员会 承担初步 审议相关工作。 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举行三十日前,财政经济工 作委员会 组织听取省人大代表的 意见建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 容并提出分 析意见。 十、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开展国有资7产监督,应当重点关 注下列内 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 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省委有关决策部 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 意见和决定、决议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服 务国家 战略和全省经济社会 高质量发展,推进国有企业 结构调 整和提质增效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提升国有经济 竞争力、创新 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 障国家机关和事业 单位节约 高效履职,增强基本 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支持经济社会 发展和改善 生态环 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 保护 生态环境、节能减 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 值增值、 收益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 流失及制 度的建立和完善 ,国有企业 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依法依规向社会 公布国有资产 状况、 国有资产监督管8理工作情况和 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省人民政府相关部 门负责人应 当到会听取 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 满前一年内 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 开展专题询问,其他 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 也可以根据 需要开展专题询问。 省 人大常委会 针对国有资产管理 存在的问题, 可以依法进行质询 和特定问题调查, 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省人 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 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省人大常委 会报告。 十一、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 根据审议 意见、 专题调 研报告、 审计报告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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