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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 31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第四条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 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五条‧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 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 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 1 - 第七条农药户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 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 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 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第九条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 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第十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 保险”等承诺。 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 时发布。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 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 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 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 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 2 - 第七条农药户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 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 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 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第九条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 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第十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 保险”等承诺。 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 时发布。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 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 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 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 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 2 - 第七条农药户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 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 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 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第九条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 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第十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 保险”等承诺。 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 时发布。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 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 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 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 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 2 - 第七条农药户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 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 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 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第九条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 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第十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 保险”等承诺。 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 时发布。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 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 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 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 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 2 - 第七条农药户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 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 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 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第九条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 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第十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 保险”等承诺。 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 时发布。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 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 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 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 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 2 - 第七条农药户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 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 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 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第九条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 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第十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 保险”等承诺。 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 时发布。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 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 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 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 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 2 - 第七条农药户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 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 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 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第九条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 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第十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 保险”等承诺。 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 时发布。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 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 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 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 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 2 - 第七条农药户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 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 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 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第九条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 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第十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 保险”等承诺。 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 时发布。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 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 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 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 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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